⒈ 中等刑罚。
引《周礼·地官·司市》:“小刑宪罚,中刑徇罚,大刑扑罚。”《国语·鲁语上》:“大刑用甲兵,其次用斧鉞;中刑用刀锯,其次用钻笮。”《后汉书·仲长统传》:“杀之则甚重,髠之则甚轻。不制中刑以称其罪,则法令安得不参差,杀生安得不过谬乎?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