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偶数。
引《宋史·舆服志四》:“古者制礼上物,不过十二,天之数也。自上而下,降杀以两。畿外诸侯,远於尊者而伸,则以九、以七、以五,从阳奇之数;王朝公卿大夫,近於尊者而屈,则以八、以六、以四,从阴偶之数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