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拟议斥逐。
引明 马从聘 《议处科场疏》:“夫禁例在前,公议在后,而诸生甘自蹈之,即照例议斥,原不为过。”明 赵南星 《复京察拾遗疏》:“但其被指之事,多係居乡,当官未闻显过,遽难议斥,似应以浮躁降用者也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