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禁止接见请托者之条令。
引宋 吴处厚 《青箱杂记》卷二:“皇祐、嘉祐 中,未有謁禁,士人多驰騖请託,而法官尤甚。”宋 赵昇 《朝野类要·杂制》:“百司门首謁禁者,不许接客也。若大理寺官,则又加禁謁及亦不许出謁也。”清 俞樾 《茶香室丛钞·禁谒》:“按此条似謁禁、禁謁有别。謁禁者,人来謁见则有禁。禁謁者,禁其謁人也。今京官官都察院,輒署门曰:‘文武官员,私宅免见。’似謁禁之遗制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