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不伏罪。
引《汉书·梁怀王揖传》:“王阳病抵谰,置辞骄嫚,不首主令,与背畔亡异。”颜师古 注:“不首谓不伏其罪也。”《南史·范晔传》:“詔收 综 等,并皆款服,唯 曄 不首。”《清平山堂话本·简贴和尚》:“这婆子不合假装姑姑,同谋不首,亦合编管邻州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