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情理法纪。
⒈ 情理法纪。 《宋书·郑鲜之传》:“先是, 兖州 刺史 滕恬 为 丁零 翟辽 所没,尸丧不反, 恬 子 羡 仕宦不废。议者嫌之。
引桓玄 在 荆州,使羣僚博议, 鲜之 议曰:‘……见议者弘通情纪,每傍中庸,又云若许讥 滕,则恐亡身致命之仕,以此而不尽。’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