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判罪。
引《墨子·迎敌祠》:“凡出入为流言,惊骇恐吏民,谨微察之,断罪不赦。”《晋书·刑法志》:“律法断罪,皆当以法律令正文,若无正文,依附名例断之。”宋 苏辙 《论边防军政断案宜令三省枢密院同进呈札子》:“文臣吏民断罪公案并归中书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