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清制,对官吏除发常俸外,另给恩俸名曰“养廉”;或划给土地,以供收租,名曰“养廉地”。
⒈ 清 制,对官吏除发常俸外,另给恩俸名曰“养廉”;或划给土地,以供收租,名曰“养廉地”。
引《清史稿·食货志一》:“各城伯克向有养廉地,自改郡县,裁伯克廉地一律入官佃租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