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引用律例以减免其罪。
引《六部处分则例·刑部·审断下》:“直省 审拟题结之犯,适遇恩赦之年,该督抚将应赦之犯不为援免者,係斩绞人犯降一级调用,係军流以下人犯罚俸一年。”《天雨花》第十六回:“仪贞 一夜不眠,泪流满枕,挨到五更时候,即起身写一书寄与 秀贞,备将始末根由説明,及啟奏当今,天言不准援免等语,候天明了,密密封固,付 左安 逕送监中。”